普通干混砂浆 | |
· 干混地面砂浆 · 干混抹灰砂浆 · 干混砌筑砂浆 |
|
特种砂浆 | |
· 干混无机不燃保温砂浆 · 干混聚合物抹面砂浆 · 干混聚合物粘结砂浆 · 干混高强无收缩灌浆料 · 干混自流平砂浆 · 干混特种防水砂浆 · 干混界面处理砂浆 · 干混耐磨地面平砂浆 · 建筑外墙保温腻子 · 蒸压加气混凝土专用砌筑砂浆 · 轻质保温砂浆 |
|
其它 | |
· 干混陶瓷墙地砖粘合剂 · 干混瓷砖勾缝剂 |
联系人:徐先生
咨询热线:13773288081
固话:0512-56903935
传真:0512-58658991
Q Q : 2947963235
邮箱:2947963235@qq.com
地址:张家港泗港镇泗闸路106号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试点省份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和改革实施方案,因地制宜创新方式方法,细化举措,落实政策,先行先试,力争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形成自评估报告。
根据《指导意见》,试点省份将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职能上收,由省级环保部门统一行使,通过向市或跨市县区域派驻等形式实施环境监察。《指导意见》对环境监测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现有市级环境监测机构调整为省级环保部门驻市环境监测机构,由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省级和驻市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现有县级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职能调整为执法监测,随县级环保局一并上收到市级。
《指导意见》要求试点省份要积极探索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跨地区环保机构,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牵头建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推行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加强联合监测、联合执法、交叉执法。
目前河北、上海、江苏、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重庆、贵州、陕西、青海等12个省(市)以党委或政府名义提出了改革试点申请,开展了改革实施方案起草等前期准备工作。环境保护部、中央编办将从东中西部区域统筹、前期准备基础、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和环境问题类型、地方改革实施方案完善性等方面考虑,统筹确定试点省份。(信息来源:中国水泥网)